索 引 号: | 11131082MB165580X1/2024-00019 | 主题分类: | 其他 | 发布机构: |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|
发文日期: | 2024-01-30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YT003号 |
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第YT003号 | ||||
发布机构: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24-01-30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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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罚决字[2024]第YT003号 赵宏某: 经查,你(单位)因2024年1月29日在三河市燕郊田辛庄到三河杨庄驾驶车牌号为京AWC27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物料,因苫盖不严造成遗撒的行为,违反了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》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第 / 项 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和《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以及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》第 八十五条第 / 款第 / 项的规定,本机关对你(单位)做出的行政处罚如下(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适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处罚内容): 罚款叁仟元 履行期限和方式: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支行 缴纳罚款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如你(单位)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三河市 人民法院起诉。逾期不申请复议,也不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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